本网无锡讯:甲乙两家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委派顾问到甲公司,为其提供企业管理、服务,却因发生了甲公司在卖废品过程中被他人盗窃的事件,甲公司要求退回已付的5万元管理费。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因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且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被判返还甲公司已收取的5万元管理费。

2008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咨询项目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完成企业全年度管理、培训等项目有关的服务事宜,合作期限为20085262010525,合同金额为20万元/年。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10万元管理费,乙公司则委派林先生进驻甲公司进行企业管理。2008818,甲公司在向外出卖一批废铝的过程中,发生了他人利用遥控称重实施盗窃公司财物的事件。事件发生后,乙公司派驻人员林先生于8月底离开了甲公司。913,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内容大意为:乙公司所承诺的顾问服务项目其实质性和所承诺的工作均未有效开展。派驻顾问林先生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特别是在公司发生重大盗窃案件中涉嫌知情不报,公司决定终止合同,同时要求乙公司返还全部咨询费。乙公司在收到发函后,未向甲公司提出任何异议,亦未再向甲公司派驻新的人员进行咨询管理工作。甲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庭审中乙公司则抗辩,公司已积极履行了自己的具体合同义务,相反,甲公司在事发后发函要求单方终止合同,属于单方毁约,请求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充分、准确的履行上述合同。乙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严格、充分的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具体义务,并且在公安机关作的询问笔录中,乙公司派驻人员先生在盗窃事件中不仅未能向公司及时进行汇报,还采取了一种放任与故意隐瞒的态度,违背了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责任及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发函后,未提出异议,也未再派员履行合同。双方已实际终止了上述合同的履行。综上,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又存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负过错责任。甲公司已交付乙公司6个月的管理费10万元,因自双方当事人签约至合同终止履行实际仅3个月,现甲公司仅要求乙公司退还5万元管理费,属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