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二十一、二岁本应该是年轻上进的年龄,可被告人龙某和刘某却因为抢劫罪将自己最美好的时光葬送在监狱里。前日铜山法院依法审理了龙某、刘某抢劫案,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413日凌晨1许,21岁的龙某、22岁的刘某伙同邵某、宋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驶黑色无牌现代轿车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南二环路段、将谢某、袁某、郝某三人驾驶的一辆解放牌大货车逼停后,持砍刀、木棍等物威胁并殴打谢某等人,强行劫取手机2部及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416日凌晨3许,四人采用相同手段在徐邳公路铜山县太山段,将张某、朱某、穆某等五人驾驶的一辆蓝色解放货车逼停后,冒充交警,持棒球棍、玩具枪等物恐吓并殴打张某等人,强行劫取手机4部及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刘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及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龙某、刘某在其中一起抢劫犯罪中冒充警察,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