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车主姚某遇到件烦心事,自己2006年投保的交强险,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失误,保单记载的保险日期推迟了整一年时间。据姚某事后说明,由于保单在保险公司职员处,自己一直蒙在鼓中。没料到,20078月投保的车辆出事故,姚某于是赶紧取回保单。当姚某看到保单后顿时傻了眼,保险公司当然也以不在保险期限内而拒赔。法院判决姚某自己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姚某很不服气,于是诉至高淳法院。近日,高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姚某的损失。

20061225,姚某为自己的小客车向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061226零时起至20071225二十四时止,保险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2007815,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戴某受伤,戴某于20087月向法院起诉。因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将保险期限错误地打印成20071226零时起至20081225二十四时止,以致戴某的损失无法从某保险公司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2008922,法院判决姚某赔偿戴某60391元。

针对姚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为:姚某车辆发生事故不在公司的保险期限内,姚某提交保单认为期限由于公司工作人员失误而导致期限错误没有事实依据的。并且保单上第二项提示上明确载明如果姚某认为保险时间有问题应当及时提醒保险公司,姚某事实上没有及时通知公司,所以即使保险期限弄错了,这也是姚某自己的错误,对此公司不需要赔偿其损失。

对此,姚某予以了反驳,自己投保后保单一直在保险公司职员处,直到事故发生后自己才拿到该保单。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姚某于20061225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而保险公司的保单期限却为20071226零时起至20081225日二十四时止,根据交强险一年一保的惯例,显然系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且保险公司于200892出具的抄单也确定了原告姚爱萍投保的期限为20061226零时起至20071225日二十四时止。因此,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受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高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姚某保险理赔款5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