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失误错填期限 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作者:高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10-21 浏览次数:700
本网南京讯:车主姚某遇到件烦心事,自己2006年投保的交强险,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失误,保单记载的保险日期推迟了整一年时间。据姚某事后说明,由于保单在保险公司职员处,自己一直蒙在鼓中。没料到,2007年8月投保的车辆出事故,姚某于是赶紧取回保单。当姚某看到保单后顿时傻了眼,保险公司当然也以不在保险期限内而拒赔。法院判决姚某自己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姚某很不服气,于是诉至高淳法院。近日,高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姚某的损失。
针对姚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为:姚某车辆发生事故不在公司的保险期限内,姚某提交保单认为期限由于公司工作人员失误而导致期限错误没有事实依据的。并且保单上第二项提示上明确载明如果姚某认为保险时间有问题应当及时提醒保险公司,姚某事实上没有及时通知公司,所以即使保险期限弄错了,这也是姚某自己的错误,对此公司不需要赔偿其损失。
对此,姚某予以了反驳,自己投保后保单一直在保险公司职员处,直到事故发生后自己才拿到该保单。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姚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