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个体私营企业每年以百分之二十的速度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旺盛。但是,随着商业银行放贷门槛的提高,使得民间借贷十分活跃。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资本市场的需求,对促进个体及私营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因民间借贷发生的纠纷诉讼案件也逐年上升。民间借贷案件猛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间资本市场在多层次、多环节融资渠道暴露出的经济运行问题,也反映出政府对民间资本市场管理暴露出的薄弱环节等问题,其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不稳定的社会问题,也使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送达难、审理难、执行难,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公信力。因此,分析大丰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和引发的社会问题,探讨规制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对于大丰当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大丰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

借贷双方身份特殊。大丰市民间借贷中贷方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的案件,约占民间借贷案件的80%以上,借方为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者约占全部受理案件数的30%,自然人约占70%,私营企业为借方,借条上绝大部分仍然以自然人为借款人;借款金额以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约占民间借贷案件总标的额的80%以上。

既有全部现金转移又有部分转移甚至不转移现金的民间借贷。一是全部现金转移的民间借贷。这种民间借贷,由贷方把现金转移个借方,借方给贷方出具借款凭据,出借人给借款人借给的现金与借条上的金额一致,借条上有利息、还款期限的约定或者没有。二是部分现金转移、部分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在给借款人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息预先在给付本金时扣除,借条上仍然有或者没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约定。三是无现金转移的民间借贷。表现形式是:借款人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其再向贷款人出具约定还款的利息,但“借条”上仍然反映的是借款本金;买方赊欠卖方的原材料,逾期不清偿债务,买方即向卖方出具逾期不清偿债务利息的“借条”或“欠条”;当事人为了在离婚后能多分财产,就与亲戚、朋友之间串通,虚构借款事实。

“熟人社会”借、还款不索要借据。“熟人社会”背景下,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和同事以及彼此之间认识又互相介绍的熟人之间,特别是在农村,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出于一时的疏忽或过于相信他人,碍于情面贷款不索要借据或还款后未让收款人出具收据或没有抽回借条,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甚至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债务人缺乏诚信不还债。部分债务人为了达到长期占用债权人资金的目的,不按照约定履行归还借款义务,采取各种推脱的方面久拖不还,致使债权人在长期讨债无果的情况下走上诉讼之路;有的债务人借款后常年不归,债权人寻找无望的情况下只能起诉到法院。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只能公告送达、缺席审理。

以“吃利差”为职业者低息借款高息放贷。民间借贷丰厚的利润回报,不仅招致个体经营者、先富起来的农民、企业职工参与,还让相当一部分公务员、教师加盟,这些人将自己闲置资金通过朋友亲戚联系出借给那些专门以“吃利差”为职业的人员,“吃利差”人再以高息转借给个体或私营企业主,从中坐收渔利。

一些人利用特殊关系将银行信贷资金向非正常民间借贷转化。一是放贷者利用其与银行信贷管理人员特殊关系,获得批量贷款后转借给资金实际需求者,从中收取高与银行贷款数倍的利息,银行信贷管理人员也参与分成。二是放贷者以中介人的身份,动员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利用住房按揭贷款期限长、利率相对较低等优惠政策,以购房名义获取银行贷款,再将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三是拥有较多的投资房地产的商人,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作抵押从银行获得批量贷款后再转化为民间借贷资本,转借给个体和私营企业主,从中收取高于银行贷款数倍的利息,进行财富的多次增值。

民间借贷案件引发的社会问题

民间借贷引发非法拘禁、暴力索债。从目前来看,民间借贷引发暴力索债等不法行为,主要呈现三方面的特点:一是出借人在索债不能时,为了收回本金并获取高额利息,往往以威胁、殴打、扣押人质等手段,逼迫债务人或其亲属偿还债务;二是众多受雇于利益集团的社会无业和闲散人员直接出面进行暴力追债,真正的债权人则躲在幕后;三是出借人雇用社会“黑势力”实施非法拘禁逼迫债务人尽快偿还借款。

高利贷给当事人带来潜在危害。近几年,虽然一些“职业放贷”者确实爆发起来,但相当一部分债权人涉入其中不能自拔,没有为债权设立担保物权,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大,隐藏了极大的风险,当债务人丧失还款能力,放贷人血本无归,次债权人蜂拥而至,放贷人债务缠身有家难归,甚至妻离子散。

高利息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高利贷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不利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高利贷政策界限不清,影响执法尺度,损害法院形象。在现有体制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分别确定了各自适用的贷款利率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的规定”,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指导性意义失去了实际意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仍然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贷款利率是按半年期、一年期、两年期或是三年期、五年期等实际期限来确定利率计算利息,因此,“高利贷”没有法律政策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根据不同的银行确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结果不一,影响法院执法尺度的统一。

规制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及建议

完善民间借贷立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国家应尽快通过立法的形式,对高利贷进行法律界定。应当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畴,尽快制定出关于民间借贷业务的管理规定,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牵头,社会共同参与,从金融、工商、建筑、保险、劳动市场、商业等部门入手,建立社会成员的诚信档案,限制、降低失信债务人的社会参与度和声誉。

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在资金上给予更多的扶持。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加大建立完善群众的救助范围,使困难群众不再因为生存问题而借高利贷。探索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探索动产质押的方式方法,对民间金融市场应坚持堵疏结合,既要促进其健康发展,也要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范,同时鼓励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广纳存款,充分发挥其支农的“主力军”作用。加强银行内控体系建设,严格信贷管理制度,杜绝信贷管理环节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高贷款工作效力,为借款人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规范小额信贷公司和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不久前,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表明国家对民间融资改革方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抓住这一机遇,积极开展小额信贷公司的试点业务;同时,应当在政策上扶持有发展前景的小额信贷担保公司,拓展个体私营企业从金融机构担保融资的渠道,平抑高利贷产生的温床,维护正常的民间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