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今年以来,扬州维扬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强化审执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力破解审执分离导致的执行难问题,取得明显成效。1-9月,执结率达8805%,同比上升12.99%,位居扬州法院第一。

一是倡导审执兼顾,夯实执行基础。要求审判人员树立审判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执行是审判的继续和保障理念。审理时,尽量多了解当事人情况,特别是与执行有关的涉案背景、调处过程、财产状况等,制作好笔录,以便于执行人员了解案情,稳妥执行。裁判时,严格按审判程序办案,透彻说理,严谨用语,尽量让败诉方输得心服口服,切实提高当事人的服判率。严禁脱离实际裁判,对义务人可能因不履行而难以执行的特定行为或事项,不以不适当方式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尽量考虑替代履行方式,确保判决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规范审判行为,减少执行阻力。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时刻注意保持公正司法形象,不随意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交往,言语、行为不得表现出不适当的亲疏。庭审中,注意让双方当事人对等行使权利,不随意打断一方当事人发言,或随意批评、反驳一方当事人,防止败诉当事人产生审判人员偏袒对方的误解,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给执行工作埋下隐患。积极主动地履行释明义务,加强诉讼指导,及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引导其申请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增加或变更诉讼当事人,或依法行使代位权等,为将来的执行作好铺垫。

三是提高调解质量,降低执行风险。在调解民事案件时,适时适度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约束性条款;对有一定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在协议中设置有关违约惩罚性约定;对履行能力欠缺或无法确定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在协议中设定担保条款;通过加大违约一方的经济责任,切实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对群体性、矛盾易激化的纠纷,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调解结果能够执行。充分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能力、民事赔偿态度,加强刑事审判与相关民事审判的互动,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自动履行率。对于不积极赔偿的,依法作为其悔罪态度不诚恳考虑,一般不予判处缓刑。尽量减少因缓刑被告人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导致受害人心理失衡,涉执信访现象的发生。

四是建立相关机制,加强审执监督。构建定期沟通和个案协商机制,由审判、执行部门就工作中出现的审、执兼顾不够的具体情况,定期进行沟通,分析原因,制定对策、采取措施,加以约束引导。加大执行流程监督力度,规定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认为裁判不明确具体、缺乏操作性时,只能向承办人了解情况,予以明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严禁向当事人渲泄自己对审判人员的不满,严禁对案件的裁判对外作不适当的评论,严禁以此拖延或拒绝执行。加大审执兼顾考核力度,对审理阶段采取先予执行、诉讼保全措施好的,调解结案当事人自动履行多的,裁判文书可执行性强的,在法官业绩考评时给予加分奖励;对因保全不及时、不到位,判决不明或判决错误等,造成执行难或当事人上访的,追究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