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徐州云龙法院面对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利益性对抗性大,矛盾较深的现状,采取四项措施,努力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并始终保持30%左右,以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不断提高审监法官的业务素质。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不同于一、二审调解,案件的复杂性和当事人各种各样的心态都对再审法官的应变能力、业务水平和社会阅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法院要在配备政治和业务素质过得硬的审监法官的同时,尤其注重加强审监法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地提高审监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诉调理念,加强审监法官处理案件的分析能力和处理能力,以此提高化解案件矛盾的能力,以提高案件的调解率。

二是加大法院的居中调解力度。该院在民事再审案件调解过程中严格把握调解原则,要求审监法官应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对能够认定的基本事实及时认定;对一些无法查清的事实也通过运用证据规则,明确举证责任;对一些当事人争议的无关紧要的事实,则向当事人阐明轻重,说服疏导,以尽可能地使当事人之间能够求同存异,缩小争议的差距,以达到最终和解的目的。

三是善于把握和洞悉当事人的心理,适时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该院要求在民事再审案件庭审中,既要查明案件事实,还要掌握当事人矛盾产生的真实原因,更应善于分析不同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及时捕捉当事人的心理变化,以因势利导,对症下药。并适时中立地给一方当事人释明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帮助其分析案件裁判可能出现的对其不利的结果。使当事人在判断诉讼胜败的可能性后,及时提出合理而可行的调解方案,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是深化审监改革,全面调动和利用可以利用的调解力量。该院积极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基层社区的调解作用,尤其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调解中的作用不可忽略。陪审员作为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联系纽带,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其调解的力度不小于法官,最主要的是有些当事人对法官不信任,却对陪审员信任。必要时还经常邀请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参与审监案件的调解。以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理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