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督促程序被架空应引起重视
作者:苏晓昕 发布时间:2012-03-19 浏览次数:614
仪征法院2007年受理督促程序案件仅为4件,对生效支付令申请执行1件;2008年受理督促程序案件为24件,对生效支付令申请执行1件。2007、2008年度受理督促程序案件数占本院同期诉讼案件受理数不足1‰,2010年至今适用督促程序均为零,出现拒绝受理督促程序案件,告知债权人直接起诉的趋势。督促程序被架空应引起重视。
一、原因分析
1、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失效造成债权人没有申请支付令的积极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只要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对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即要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对于债权人来说,申请费就白花,因此许多债权人权衡利弊,不愿意申请支付令。
2、虚假支付令对法官造成威胁。申请支付令案件,无须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质性审理,只需对债权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些人利用督促程序的此种漏洞,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相互之间恶意窜通,编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恶意申请虚假支付令,承办法官担心轻率发出支付令,造成生效支付令发生错误,因此也不愿意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
3、当事人对这一法律救济程序知者甚少。支付令虽是低成本、快捷的救济程序,但当事人知者甚少,每年来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数目本就不多,再加上申请支付令的诉讼费用仅“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 交纳”,代理人也不愿意代理支付令案件,积极建议申请人走普通诉讼程序。
4、送达难。支付令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即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但是目前送达难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人口流动频繁、留置送达难等原因造成一部分支付令很难送达被申请人,影响适用支付令的积极性。
二、对策与建议
1、完善债务人异议审查制度。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即终结督促程序进行完善,修改为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经审查成立后方可终结督促程序。
2、建立异议权滥用惩罚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债务人异议只进行书面审查,造成债务人滥用异议权使得支付令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建议对债务人滥用异议权造成债权人诉讼成本增加或者其他现实损害,债务人应该就增加的部分负责赔偿。
3、加大宣传,贯彻立、审分离原则。对债权人主动申请支付令案件经立案庭审查后不得拒绝受理;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法院加大宣传,经审查认为适合发出支付令,可以建议起诉人适用督促程序,根据案由分流至相关业务庭办理,尽量减少进入起诉阶段的案件数量。
4、扩大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督促程序应不仅仅限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对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赔偿金或者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等事项达成的有确定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如果一方在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