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相恋不成又分手本也平常,但这对恋人却因返还订婚财产发生了纠纷,这一闹就闹到了法庭。近日,东台法院调解了该起财产纠纷案。

李某与周某本是一对甜蜜的恋人,李某在部队服役,周某在厂里工作。去年5月,李某回家探亲时,经人介绍与周某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1月,交往了一段时间的两人订立了婚约,此后鸿雁传情、短讯达意,感情日渐升温。但不知为何,一个多月前,李某发来短信,说与周某没有共同语言,要求分手。

突然接到这样的分手信息,毫无思想准备的周某很是想不通。两人没有发生口角,没有矛盾,怎么说分手就分手呢?周某不同意。

李某一纸诉状将昔日恋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订婚时所送的金戒指一枚和人民币880元礼金。

周某不能接受分手的要求,认为自己没有一点儿过错。周某辩称,我没有向原告索要金戒指和现金880元,是订婚时原告馈赠给我的,我不同意返还。订婚时我家办酒水花费数千元,原告李某背信弃义撕毁婚约,必须补偿我的名誉费、青春费、精神损失费1万元。另外,我通过邮局汇给原告500元,我家送给原告家一只怀胎的大山羊,价值500元,以上损失计15000余元,原告必须如数付给我。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方称,按照当地农村习俗,订婚时我家到被告家送“圆茶”,按习俗送“圆茶”是应送茶瓶、茶具、茶叶、糖等等,有些人送金银首饰、钱,有些人不送金首饰、钱。被告的妈妈跟对我母亲讲,“人家姑娘有这样,有那样,我家孩子一样不能少”。我就买了金戒指和880元送给女方,是女方家向我索要的。

被告方则认为,金戒指和钱是男方主动馈赠的。原告先撕毁婚约,按当地风俗,男方给女方的财产不予返还。

双方争得不可开交。查明事实后,承办法官决定休庭调解,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

首先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主张金戒指和现金880元是被告索要的,证据不充分,对于双方恋爱期间赠与的物品,且金额不大的,原告要求返还不予支持。原告方当即表示不要求返还财物了。

接着,承办人又向被告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婚约只是一种习俗,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要一方提出恋爱关系就应当解除。双方已经有了矛盾,如勉强结合,对双方来说也是痛苦,现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未必是件坏事。关于被告主张要求原告方贴被告的酒水钱问题,男女双方按风俗订婚均有酒水方面的支出,但法律没有规定因订婚花费的酒水要求对方赔偿,因没有法律规定,法院不能支持。女方要求男方贴青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的问题,因女方的要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过2个多小时的调解,被告表示想通了。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放弃财物返还要求,且给付被告周某500元,其他再无纠葛。调解协议签订后,当事人按约履行了给付义务,就此分道扬镳。(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