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至三季度,崇安法院已受理5起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因诉讼代理事宜而产生的纠纷,超过前三年受理此类案件的总和。针对诉讼代理纠纷日益增多的现状,崇安法院专门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建议。

原因:

1、当事人期望值过高,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一些当事人对律师的服务质量和结果有着很高的期望,尤其体现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等案件中,当事人认为根据其伤情或所受伤害,借助律师的法律服务,赔偿额可以达到几万甚至几十万,一旦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达不到其期望值,就会认为是律师没有尽职尽责完成代理工作,甚至会怀疑自己聘请的律师与对方勾结损害自身利益,进而产生不满,要求退还代理费并进行索赔。

2、委托代理协议内容约定不明。当事人聘请律师一般都是使用律师提供的格式化委托代理协议,此类委托代理协议中对于代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往往只作笼统表述而欠缺详细的约定。尤其是在风险代理中,鉴于诉讼结果的不确定,一旦双方对付费条件未作明确约定,就易因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完成代理合同内容等产生争议而发生纠纷。

3、个别律师职业道德低下、自身素质不高。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为了争取客户,盲目承诺,如宣称可将判处实刑的刑事案件操作成判处缓刑,诱使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更有甚者在合同签订后,单方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声称要向办案法官请客送礼而讨要额外的经费,造成委托人在代理结束后以各种理由拒付、降低、拖延支付代理费用。其二,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未履行代理人职责。如未及时立案、申请执行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或是申请执行的期限,造成当事人实体权利受损。或是在诉讼过程中,未依法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而导致当事人被判败诉。

4、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一些律师事务所运营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对委托代理协议、出庭函等有效文件的管理松懈,致使有些律师对外可以以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委托代理协议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而实际收取的代理费却未进入律师事务所专门帐户,而是落入个人口袋。一旦发生纠纷,在要求律师个人承担责任未果的情况下就会转而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而有些律师事务所放任实习律师单独接案件、单独出庭,甚至让没有从业资格的实习人员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使得当事人易于以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存在瑕疵为由而拒付或少付代理费。

建议:

1、明确约定合同内容。一方面,当事人在签订代理合同前应明确了解合同的内容,对代理事项和权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比例等更要作出明确的约定,慎重对待合同的签订。另一方面,律师对于格式化的委托代理协议,应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尤其对于协议中涉及的专业术语,更要向当事人详细说明,让当事人自愿、理性的签订委托合同。

2、加强律师培训,增强职业道德素质。对于一年一次的律师职业培训,要落到实处而不是流于形式。不仅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更要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切实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

3、强化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律师事务所内部应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的规章制度,使委托协议的备案存档、财务进出等都做到有章可循,以确保整个律师事务所的有序高效运转和从业律师的行为规范化。

4、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的作用。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行业自律组织,应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当事人对律师在诉讼代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可向律协投诉,由律协的纪律委员会对律师执业时是否违规进行调查,存在过错的给予行业处分。另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也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对于当事人和律师间因委托代理产生的纠纷,可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处理,促使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以减轻诉累,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