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未尽管护义务 摔伤耋耄老人需赔偿
作者:钱磊 郭玉昆 发布时间:2009-10-15 浏览次数:679
本网苏州讯:日前,太仓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疏于对桥梁管护导致老人摔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终判决桥梁管护单位某村村委会赔偿受害人沈某医疗费等5000余元。
某村向阳河2号桥是太仓市农桥改造项目之一,由财政拨款新建,该村村委会主要负责桥梁的日常管护,保证桥梁安全完好,保障行人安全。2007年夏天王某负责对该村自来水管道进行改造,施工期间在向阳河2号桥上搅拌水泥、黄沙、石子,工程结束后未将剩余混凝土清除干净,导致结成墩块,未予以清除,该村村委会亦未清除。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该赔偿损失。该村村委会系向阳河2号桥的管护责任落实单位,其疏于管理,致使混凝土块在桥面东侧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该村村委会赔偿沈某15%的损失,即赔偿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等5000余元。同时,法院还判决施工人王某赔偿沈某75%的损失,即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等25000余元,其余损失由沈某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