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一驾驶员在经过收费站时,因缴费问题发生争执,挥拳打伤收费员的左眼。今日,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刚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现年33岁的被告人杨刚忠,系一名驾驶员。2009525日中午,杨刚忠驾驶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徐丰公路丰县华山收费站时,因车辆过路缴费问题与该收费站的收费员李修长发生争执。杨刚忠认为平时都是缴费10元或者15元,嫌收费员李修长这次让缴25元缴多了,就忍不住下车与李修长交涉起来。李修长则认为按照规定就是25元。随后,在双方争执过程中,杨刚忠用拳头将被害人李修长左眼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修长的损伤程度构成了轻伤。案发后,他赔偿被害人李修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种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刚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杨刚忠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根据杨刚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