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旁,“追风鸟”不翼而飞

20087176时许,22岁的男青年阮某和好友丁某相约一起去网吧。阮某四个月前刚买了一辆追风鸟牌电动自行车,当晚让丁某开着电动车带他来到徐州新沂市某网吧上网。到达网吧后,阮某让丁某把车钥匙放在丁某那里。过了一会儿,另一位朋友季某来到阮某身旁向他借用那台电动车。都是80后的伙伴儿,阮某自是不便推脱,就让丁某把车钥匙交给了季某。半个小时后,季某用完车回到网吧,把钥匙交还给丁某,又在网吧逗留了一会儿便离开了。当夜12时左右,阮某准备回家时,才发现车子不见了。                         

法庭上,昔日“哥儿们”翻了脸

报警后处理未果,阮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季某赔偿其车辆损失18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都是刚走上社会的工薪阶层,年轻人囊中羞涩,昔日的好朋友翻了脸,庭审中,阮某又申请追加丁某为本案被告,要求季某、丁某共同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季某向原告借用电动自行车,经原告许可后,从被告丁某处取得电动自行车钥匙,在借用行为结束后,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丁某或原告该电动自行车的停放位置,而不仅仅是将车钥匙交还给被告丁某,因而被告季某对原告的电动自行车被盗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丁某在被告季某交还车钥匙后,应当确认该电动自行车被告季某已实际归还及电动自行车实际停放的位置,因而被告丁某作为车钥匙的保管人也应对原告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关于两被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电动自行车购买时的价格、购买的时间、灭失的时间、灭失的原因、两被告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程度、两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原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季某赔偿800元,由被告丁某赔偿600元。

终审定论:借车者承担赔偿责任

季某、丁某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季某已经将车子还给了丁某,季某不应承担财产赔偿责任。丁某只是暂时保管钥匙,该财产丢失属于意外。阮某本人也负有保管义务,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阮某亦上诉称:车子是从我手里借走的,还车时钥匙没有还到我手中,也没有给我打招呼,对于电动自行车丢失给我造成的损失,季某、丁某应对车辆损失1880元全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按份赔偿责任。2009年4月,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季某、丁某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季某、丁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季某、丁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电动自行车虽系因为他人偷盗行为而丢失,但在目前失盗车辆未能找回的情况下。就要衡量各当事人在事发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关损失。季某借用电动自行车,在借用行为结束后,未明确告知该电动自行车的停放位置,因而季某对电动自行车被盗具有一定的过错;丁某在季某交还车钥匙后,应当确认该电动自行车季某已实际归还及电动自行车实际停放的位置,却均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因而丁某作为车钥匙的保管人也应对电动自行车被盗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次,季某、丁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因为季某、丁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共同意思联络,故法院对阮某主张的季某、丁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未予采纳。

第三,季某、丁某不应按车辆原价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因为根据现有证据,该车在购买时的价格为1880元,而该车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使用,应存在一定的折旧。法院斟酌本案情况,判决季某、丁某支付赔偿总额为1400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