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感悟
作者:徐福灿 发布时间:2009-10-14 浏览次数:1609
宁静的夜晚似乎比其他时候更容易勾出回忆、生出感叹。结束了一天忙碌的工作,此时的我静静地呆在书房里感触着过去四年工作的点点滴滴。
2005年8月,我怀着对法官职业的无比向往,走进了昆山市人民法院,成为这一团队的一分子。踏上新的征程,我像许多年轻人一样热血沸腾,青春、理想、正义等一串火辣的字眼撞击着年轻的心。在昆山法院,这样一个案多人少矛盾极为突出的基层法院,单用一个“忙”字,无法全然涵盖我们的工作状态和工作强度。白天几乎都呆在法庭开庭或出外调查,晚上加班写法律文书,周末则加班集中整理、装订卷宗。想想那时我,凭着着一颗好奇之心和一股拼搏之气,很快就适应了这样的工作模式,并在这样高强度的工作环境中,快速的提高了自身的业务能力。从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这一路走来,也见证了我在这四年中的成长。
在工作中,我常会觉得法官这一职业,对于法官个人来讲,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似乎更像一种修行。在神圣的法律殿堂里,通过一次次开庭审判的历练,渐渐褪去了浮躁与虚华,沉淀了责任与信仰,成就了那份超然淡泊的气质,析万物之理,而判天地之美,从而实现了自身的价值。而修行的过程中势必会顿生出许多感悟,也正是由于这些感悟,才能让自己一如既往的热爱着这份职业。
法院四年的工作经历其实算算并不是很长,觉得自己依然青涩,离集睿智、博学、正义、善良等美好于一身的法官形象还有一段距离。在我眼里,是“法官”这个称谓,是法庭这个特定的场景,赋予了我“法官”的威严。但与刚进来时相比,我还是顿生出一些新的感悟,对法官这一职业的感悟,对法官所应包含更深内涵的感悟。
感悟出法官的生命在于对法律原则和精神的理解。马克思曾指出:“法官的职责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单单生搬硬套法律条款,作出的判决表面上虽然合法,但站在一个自然人的角度看,也许他是违背公理、情理甚至道德的判决。与法官需要法律相比,其实法律更需要法官。法律本身仅是文字,徒法不足以自行,与此同时法律自身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模糊性、不周延性、滞后性等局限。不同的人会对同一法律条款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对其案件得出不同的评判。这时,法官所应具有的专业技能就应得以凸显。这种专业技能不仅要求法官熟知法律条款,更要对法律原则和精神有着深刻、准确的领悟。这种专业能力的强弱主要取决于深厚的法学功底、广博的社会知识以及丰富的社会经验,取决于法官心中的自然法理念及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取决于法官的良心。
感悟出案件仅是法官的工作对象,而人民则是法官的服务对象。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很容易让人觉得法官办案就应排出一切外部干扰,只对案件本身负责。这样一种没有很好理清工作对象和服务对象的想法很容易造成“孤立办案”,也就是脱离群众的办案,最终势必会导致“案结事不了”的尴尬局面。不难想象,调解是最为和谐的结案方式。一个案件能否调解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对法官个人的认同。只有当法官明白了自己服务于人民,人是第一位的,在办案过程中才不会急于求成,只为结案,而是态度端正、作风细腻、晓之以理、和风细雨的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和解释工作,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同,案件得以成功的调解也就顺理成章了。
感悟出法官这一职业所意味着的平凡。 在过去的几年里,工作的苦累、案件的繁琐、生活的清贫……有时也会让自己感到一种莫名的惆怅和失落,也曾萌生过改行易职的念头,但自己却一直坚持了下来。也许是因为自己舍不得那一身肃穆的法袍,也许是因为自己对法律的那份深深的眷恋,也许是因为自己醉心于结案后当事人的那声谢谢,那张笑脸……也许是因为自踏进法院那天起,就注定与责任、奉献结下的不解之缘。尽然选择了,我将不会后悔,我将去追求法官职业背后那份平凡。这种平凡,绝非浅薄、自甘平庸,更非不思进取,它只是在喧嚣的尘世中保持一种淡然而积极的生活态度,不慕虚荣,不尚奢华,得失随缘,默默努力耕耘,使精神有一种高尚感、灵魂有一种净化感、身心有一种健康感。
上面的种种感悟让我明白了“日三省吾身”中要“省”的内容。除了省自身的专业技能,还应省自己心系于民的赤诚情怀,更要省自己那颗无愧于天地的良心。因为法官除必须具备包括法学知识、社会知识、社会经验在内的良好的知识结构外,还应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法官不仅仅是“法律人”,更应该是心怀国家、体贴人民、能明察世事的人。
夜已深,从窗户眺望这座城市点点星光的同时,玻璃中也倒映出自己模糊的面容,添上一副笑容,送给过去四年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