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法院分析动产抵押纠纷的特点、成因并提出策建议
作者:东海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10-14 浏览次数:1553
近年来,东海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活动异常活跃,动产抵押纠纷有所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财产租赁等纠纷案件中涉及动产抵押纠纷约30起,抵押物范围包括机械设备、原料、产品、汽车等。对此,东海法院及时组织调研,分析该类纠纷的特点、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动产抵押纠纷的特点
1、动产抵押融资利用率很低。只有少数买卖、借贷等合同的当事人、担保公司采用,金融机构没有真正开展此类业务。
2、当事人对动产抵押制度认识模糊。大多数当事人分不清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动产抵充偿债的关系,也不清楚动产抵押如何运作,导致抵押条款约定不明确,抵押登记不落实等。
3、当事人对抵押物任意处分现象普遍。有的当事人在有负担的动产上设立抵押,有的当事人对抵押物隐匿、移转、出售或再抵押、质押。
4、虚假抵押逃避法院执行的现象增多。某项动产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诉讼前后,动产所有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抵押协议,并虚假入账,然后由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二、原因分析
1、立法不完备,动产抵押的天然缺陷得不到有效弥补。动产的流动性强、公示公信力弱、变现能力较差,动产抵押融资范围窄、成本高、风险大。
2、人们对动产抵押融资的认识普遍缺乏。绝大多数个体户、农户不知道动产抵押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也普遍缺乏动产抵押的操作经验。
3、少数当事人利用动产抵押制度的缺陷谋利。尤其是物权法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出台后,恶意串通虚假抵押成本低收益高。
三、对策建议
1、完善动产抵押法律规范,从制度层面理顺利益关系,控制运行风险。建议变登记对抗主义为登记生效主义,并辅以烙印、贴标签制度,切实弥补动产公示公信力不足的缺陷;变登记形式审查为综合审查,并建立统一、简便、高效、集中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完善登记程序。
2、加强动产抵押融资宣传,使广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了解掌握利用动产抵押担保的融资方式。
3、银行可适时成立专门的动产抵押信贷部门,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的业务操作,提高动产抵押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的经验水平。
4、健全动产抵押计算机网络公示系统,确保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网络查阅动产上是否设立抵押的信息。
5、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做好证据审查和相关司法鉴定工作,对证据中发现的异常现象高度重视,以防虚假抵押得逞。加强执行力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做好释法工作,让当事人明白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