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笑不当致人命 民事赔偿责难逃
作者:范光萍 发布时间:2009-10-14 浏览次数:660
本网镇江讯:近日,镇江丹徒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开玩笑不当致当事人死亡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朱某与及今年58岁的施某均系丹徒区上党镇某村村民,平日素无恩怨。
认为自己仅跟施某开了一个玩笑,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施某死于高血压,朱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与施某在日常交往中未注意相互尊重,发生口角,进而发展到互相殴打,双方均有过错。在此纠纷中,双方言语及行为均过激,但朱某并无剥夺施某生命的主观恶意,也无法预见自己行为会产生施某死亡的后果。施某因与朱某发生纠纷情绪激动诱发脑出血而死亡,朱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朱某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由朱某赔偿原告20%的损失为宜。原告认为朱某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了施某的死亡,要求朱某承担全部损失,与本案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朱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