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债务人作为债权人的担保人,在替债权人偿还欠款后,能否主张在对等数额内抵偿?近日铜山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案件。

2008716,朱某因装修店面向鞠某借现金20000元,并约定两个月后还款。几天后鞠某打牌输了钱向别人借钱20000元,约定次日下午还钱,为证明自己有偿还能力,鞠某要求朱某作为担保人,因朱某尚欠鞠某20000元钱便碍于情面答应做担保人。次日下午鞠某失去联系,出借人向朱某索要欠款,朱某就把20000元替鞠某还了。两个月后鞠某要求朱某偿还装修店面时的20000元钱,朱某认为他担保的这20000元应当折抵他借鞠某的20000元,鞠某不同意,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证,应予认可,被告抗辩的为原告担保并替还其他借款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予折抵,被告如有证据可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朱某偿还原告鞠某借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