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不动摇,无锡南长法院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双方利益尽量不受损或少受损的同时,创新调解方式,“试水”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新举措,并取得良好收效。

前不久,无锡市南长区某街道办事处就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与江苏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闹上了法院。双方于0510月签订协议,约定由置业公司以每平方米3200元向街道办事处购买面积约15000平方米的安置房。合同签订后,街道办事处如期交付安置房,但置业公司仅支付3100万元,余款1900多万元经多次催促仍未支付。

调解中,街道办事处同意置业公司用房产抵偿的办法解决纠纷,但不同意置业公司按9000/平方米的销售价格抵偿,只愿意按6000/平方米成本价格抵偿,因此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考虑到该置业公司当即支付余款的困难,避免双方陷入追款不得,还款无力的尴尬局面,无锡南长法院大胆提出调解方案,给置业公司一个还款“缓冲”期,即于20101215前支付清余款,若其未严格履行该付款义务,街道办事处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裁定将已查封置业公司的全部14套房屋(按7000/平方米)直接登记过户给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返还置业公司差额款。此方案一经提出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闹了一年多的纠纷也就此划上圆满句号。

此次大胆创新调解的成功,为南长法院今后的调解工作以及审判工作都提供了有效支持,也为更大程度地创新举措提供了有力借鉴。行进中的创新,创新中的法院,才能真正做到“为民办案”,“人民法官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