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法院分析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增多的成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10-13 浏览次数:1363
近年来,南京江宁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2006年至2009年6月,江宁法院共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91件(2006年受理15件,2007年受理17件,2008年受理34件,2009年1月至6月受理25件),其中劳动者起诉的有13件,用人单位起诉的有78件。
一、主要成因
(一)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密集型企业招募大量不熟练职工,此类职工在工作中易造成事故伤害。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不重视,安保措施不到位,职工违规操作导致的工伤事故增多。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得到及时救济,只有通过申请工伤认定来维护合法权益。
(二)工伤认定程序设置不透明,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权规定不明确。在行政程序中,目前未实现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证据交换,缺乏听证程序和公开审理的行政过程。对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权缺乏法律支撑,造成劳动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中,常会遇到行政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不愿配合的情形,工作较为被动。
(三)工伤认定赔偿程序繁琐复杂。职工获得工伤赔偿要经过行政、诉讼、仲裁、执行四大程序,每一类程序都相当复杂,普通职工难以在短时间内学习领会,一旦因伤情恶化或经济困难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易发生过激行为。
(四)工伤认定行政程序缺乏协调和解机制。劳动部门对工伤认定争议不能在职工和单位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实质性协调,缺乏一次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和解机制。
二、建议与对策
(一)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扩大工伤保险覆盖,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规范、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积极鼓励和推进企业缴纳工伤保险,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减少此类行政纠纷。
(二)完善法律规定,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完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相关规定,统一执法标准,对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细化解释,使其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减少争议的发生,有效地指导行政执法与审判实践。
(三)把握立法原则,准确作出工伤认定。以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工伤认定的出发点,在排除其他非工伤的情形下,就应认定工伤。把“因工作原因”作为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在作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时应有充分的证据。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应综合分析多方情况,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必然联系的,应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
(四)建立行政和解和诉讼协调机制,探索高效行政争议化解方式。将协调和解机制引入行政程序,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调查,加大协调力度,充分平衡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利益,化解双方矛盾冲突,做到“因案适用,调判结合”。法院要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工会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作用,尽量将纠纷解决在基层;进一步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工伤认定疑难问题达成共识,提高工伤认定的质量,有效减少工伤行政诉讼。
(五)提高程序透明度,扩大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权。由于劳动者举证能力弱,应完善听证制度,并在听证过程中对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的相关证据加以固定、完善和补充,提高程序透明度,充分保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应当赋予并扩大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