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致成原因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征
作者:谷丹 邱正江 发布时间:2009-10-12 浏览次数:1211
通过对笔者所在法院近三年审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笔者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总体上呈现出群体性强、易致连锁效应,诉讼请求及理由多样化、更新快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首先从成讼原因看,绝大多数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出卖人无法完成约定的义务导致的。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是监督机制不完善,为房地产企业无法完成约定义务埋下隐患。从近几年的受案分析,扬州市商品房开发监管部门对开发商资质及所售房屋性质的监督已经日益完善,因此,2006年以后因监管不到位导致的纠纷本院只受理了一起。该案是因开发商所售商品房为工业用地上的建房,无法办理商品房权属备案登记,因此导致的纠纷。
二是因开发商未取得地使用权证,导致所售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证。目前存在的个别开发商无土地使用权证就先行开发房产的不正常现象直接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因此形成诉讼。
三是开发商的守约意识淡薄。从受理的案件来看,很多以调解和撤诉方式审结的案件都是因为开发商不如期办理商品房权属备案登记、安装配套设施、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面积误差等等导致的,而且这类案件最有可能形成群体性类案,经过法院的调解和督促,很多开发商最终都依照合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其实,只要开发商增强自己的守约意识,此类纠纷完全可以避免。
四是开发商欺诈性销售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并且欺诈的手段不断变化。以往的诉讼中,开发商故意隐瞒出卖房屋已经另行出卖的事实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这类案件中,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受人诉讼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院近年受理的案件中,又出现了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开发商为套取银行按揭贷款假售商品房给本公司员工后又将房屋卖给购房者的新型“一房二卖”的案件。
五是开发商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在提供的合同中增加附加条款,以合同附页的形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增加消费者的义务,减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开发商之所以乐于采用附加条款的方式正是利用了大多数购房者对合同文本慎之又慎而对合同附加条款重视不够的心理,而且很多开发商所使用的合同附加条款位于合同最后一页,字体又小又紧,阅读者往往一目十行,没有注意到细微的内容。而合同附加条款的内容有时是与开发商的口头承诺相矛盾的,这就导致了购房者在诉讼中无法对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进行举证,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从诉讼地位看,原告为购房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绝对比例。从审结的该类纠纷一审案件的统计数字看,2007年,原告为购房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该类案件的91.7%,2008年为100%,2009年为86%,这充分说明了以下几点:
(1)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承担风险较多,消费心理不成熟,导致原告为买受人的案件数量和比例如此之大。买受人受到售楼广告的诱惑,无法在短时间内对大量房地产销售信息作出正确和理性的判断,削弱了买受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2)法制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买受人的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在纷发生后能够依法理智诉讼,说明现行法律的颁布和施行确实在维护购房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后从案件的审理结果看,买受人胜诉的案件具有代表性,产生判例效应,使某一类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凸显。从笔者所在法院最近三年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中,开发商作为原告获得胜诉判决的比例为100%,而买受人胜诉的案件比例为80%左右,但对其他买受人有相当的影响力,具有潜在的判例效应。如魏某与某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魏某诉讼某开发商补偿其实际交付的楼梯间铁杆扶手与合同约定的不锈钢扶手之间的差价,法院认定某开发商支付魏伟扶手差价并承担违约金,由此引发了同小区内买受人诉讼某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系列案件。这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群体性、在同一小区内多发性的特点完全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