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010,睢宁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发现被告人蔡某有替人顶罪的重大嫌疑,遂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政策攻心和询问,在大量的事实面前,最终被告人蔡某对代人顶罪事实供认不讳。现该案已经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睢宁县检察院指控,2009626日上午,被告人蔡某驾驶小型轿车沿S324线由宿迁前往睢宁,行至睢宁高作路段210KM+570M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与他人讲话妨碍安全驾驶,导致小轿车撞上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志英,致张志英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被告人蔡某肇事后电话报警并现场等候处理。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承办人通过认真阅卷,发现被告人蔡某对现场描述比较粗旷,相反证人赵某对事故发生过程却叙述的比较清晰明了。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促使承办法官对这一细节表现出高度重视,并对庭审过程进行精心设计和布置。

庭审中,承办法官抓住了被告人供述犯罪过程中比较模糊的部分,要求其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详细描述,此时被告人蔡某神色慌张,出现破绽。对此,承办法官随即决定休庭,并及时将案件审理情况向庭领导汇报,庭长当即组织成立专门讯问小组对被告人蔡某进行讯问,同时迅速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

在讯问中,被告人蔡某开始仍坚持供述事发时是自己开的车,当讯问法官抓住其供述之间的矛盾让其解释时,被告人时而挠头,时而叹气,讯问法官抓住时机对其进行法律教育和政策攻心,并与之进行了心理较量,1小时后,蔡某终于承认其是代他人顶罪,当时真正驾驶汽车的是一个名叫赵某的律师,并供述幕后指使是其单位老板张某。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侦查,将蔡某带走。

睢宁法院法官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精神,保证了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