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长受贿三十万 事发被判十年刑
作者:陈琪 发布时间:2009-10-12 浏览次数:628
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赃款人民币30.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41岁的被告人周某系该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科科长。2006年至2009年间,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王某某等六家采石场业主所送的现金及购物卡计价值人民币高达30.7万元。被告人周某收受以上现金及购物卡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越界开采调查处理、采矿许可证办理、新采矿点设置等事情上为以上人员谋取了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