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邺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作者:金立安 发布时间:2009-10-12 浏览次数:556
本网南京讯:近日,南京建邺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某品牌牛皮带经销商称某鉴定机构的言论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造成了他们的损失,因此要求某鉴定机构消除影响,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经审理,该经销商的诉请被驳回。
某国际知名品牌牛皮带经销商诉称,他们系经授权销售某国际著名品牌商品的企业,设有经营专卖店,为该国际品牌特许销售商。
该经销商认为,在相关节目中,某鉴定机构副主
被告的某鉴定机构辩称,某品牌牛皮带经销商无权提起诉讼,其请求应予驳回。在经销商提交的电视报道视频资料中,自始至终均未出现该经销商的名称,而他们更未对某经销商进行任何评价,经销商的名誉并未受到任何侵犯。此外,他们是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认可的皮革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是在消费者购买产品发现瑕疵后,受其委托进行鉴定的,在接受电视被动采访时,并未对经销商的名誉进行毁损,只是从皮带鉴定专业角度,说明“剖层移膜革”和头层牛皮、二层牛皮有本质的不同,用其做皮带,价格和头层牛皮也有很大差别,完全是专业的解释,其讲话不构成对经销商名誉权的侵犯。
南京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精神,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而某鉴定机构的有关人员在电视报道中,只是对牛皮和剖层移膜革进行了区分,并就牛皮和剖层移膜革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说明,认为把剖层移膜革的产品标注为牛皮产品,是以低档次的东西冒充好的东西,这部分言论,只从专业角度对牛皮和剖层移膜革的属性、价格进行了客观陈述,并未直接指向原告及原告所代理的某国际品牌,不构成对某经销商及其所代理某品牌名誉权的侵害,因此驳回了某经销商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