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有儿子的李先生与王女士结为夫妻后,李先生继承一套房屋,并将房屋赠与了儿子李某。但因为王女士不配合,李某始终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李某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想通过买卖的形式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结果被王女士告上了法院。28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李先生与其子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女士与李先生经人介绍,1978年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但李先生有一子。1995年,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继承了一套房屋。今年4月,李先生未征得王女士同意,私自将该房屋低于市场价卖给李某。王女士认为,李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房产在没有明确约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父子俩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一旦过户成功,自己将无法享有房屋所有权。于是,要求法院确认李先生父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李某辩称,1995年其父继承了该房屋后,李先生与王女士即将该房赠与给自己,并且双方对赠与行为办理了公证。但因为王女士不配合,自己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父子俩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目的就是通过买卖的形式完成房屋过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表意人与相对人合意实施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本案中,1995年7月经过公证,李先生、王女士将房屋赠与李某,无偿赠与合同成立。事后,王女士不配合房屋过户可以看作对无偿赠与的反悔,法律是允许的。而李先生用虚假的买卖合同来隐藏赠与行为,违背了共有人王女士的真实意思,所以李某与李先生虽然实施了买卖行为,但买卖是双方为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虚伪表示,隐藏于买卖行为的表意中,依双方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是赠与。共有财产的单方赠与是无效的。因此,李先生与李某实施的买卖行为系无效法律行为,隐藏的无偿赠与行为在未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与其子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