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法院分析“虚假立功”现象的特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陈凯 发布时间:2009-10-10 浏览次数:1216
近年来,刑事审判中“虚假立功”现象逐渐增多,仅2009年上半年,启东法院就依法否决了两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立功情节。“虚假立功”现象的增多已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的严肃性,对立功制度功能价值的实现造成了不利冲击。
“虚假立功”现象的特点:
一、主要存在于职务犯罪案件中。普通刑事案件中“虚假立功”现象较少,而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由于均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活动能力,因此也更易通过不法途径获得犯罪线索。庭审中,职务犯罪案件控辩双方对立功情节的分歧也更大,交锋也更加激烈。
二、多数立功情节轻微。“虚假立功”中被告人多数均系举报其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同种犯罪事实,且举报的犯罪事实不会改变被举报人的罪行性质、对其量刑情节轻重的认定也无重大影响。
三、立功举报事实具体。被举报的犯罪事实多数十分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确定,甚至一些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也十分明确,且多份立功材料中的陈述内容雷同无差异。
四、多在侦查结束后提出。受现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模式的影响,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多情绪不稳,处于惶惶不安的精神状态,难以顾及伪造立功情节。而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因犯罪事实基本确定,犯罪嫌疑人多已正视现实,主要考虑如何尽量减轻自己的判决刑期,“虚假立功”成为其获得最有利判决结果的重要方式。
五、主要通过贿买同监犯取得。“虚假立功”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要利用与同监犯的闲谈机会,以承诺日后帮助联系工作、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帮助改善监所生活条件等方式,获得同监犯尚未坦白的犯罪事实。
对策建议:
一、加强立功情节的审查。对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的立功情节,不但要审查其立功举报事实是否查实,还要审查其线索来源,改变仅以单一证明材料认定立功情节的做法。
二、强化对“虚假立功”行为的责任追究。一方面要将“虚假立功”行为作为从重量刑情节,增加被告人伪造立功情节的行为成本;另一方面,因被举报犯罪行为人多与举报人有“虚假立功”的共谋,客观方面也有帮助举报人伪造立功证据材料的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应建议监所机关将串通虚假立功的行为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行为范围,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谈话活动,以及时发现虚假立功行为苗头,杜绝“虚假立功”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