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9月27日,正在南京某社区服刑的失足青年阎某由于悔改表现突出,市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减刑,将其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减为有期徒刑二年半缓刑三年半。全市10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参加了旁听。
阎某1990年2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2006年4月24日,因抢劫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6年5月8日起在本市秦淮区某社区进行社区矫正。因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南京市公安局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市法院审监二庭在听证审理中查明,阎某自2007年以来,曾四次受到表扬。鉴于其能认罪服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自觉按时汇报工作和思想情况,认真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定,将阎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缩减为三年六个月。阎某的减刑正是得益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力开展,作为全国社区矫正工作首批试点城市之一,我市自2004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全市已经建立健全了市、区县、街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三级矫正组织网络,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管理的矫正工作体制。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大大降低了刑罚执行成本,降低了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降低了重新犯罪率。据统计,五年来,全市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9687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有8人,重新犯罪率仅为0.085%。
听到法官宣读减刑裁定后,阎某百感交集。对于她来说,2009年是极不寻常的一年。两个多月前,她收到了某高等院校的录取通知书。两个多月后,她又获得了南京中院的减刑。阎某表示,她转了一大圈才又重新走回正途,今后将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认真踏实的走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