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2007年开始,在无锡工作的蒋某等4人,专门以市区附近化工厂为目标,采用撬门入室、捆绑工厂职工的手段,先后作案多起,盗得钢板、铜管等物品计20万多元,几名大盗均被抓获判刑。本案中,王某是个小货车司机,事先并不知道蒋某等一伙雇车是去偷盗,但当其发现这伙人去工厂偷窃后非但没有制止,还自觉帮忙望风。近日,崇安法院对小货车司机王某进行宣判,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今年6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蒋某、张某、刘某(已判刑)等人乘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货车到无锡某电镀厂,小货车司机驾车在厂外等候,其他人持刀、棍翻墙进入该厂,采用持刀威胁、殴打、捆绑该厂职工的手法,劫得镍板、磷铜板、电解铜板、铅板、紫铜板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万元。赃物装上其他车辆后,参与抢劫的人员均上了被告人王某的汽车,并共同进行销赃。

小货车司机王某是淮安市人,在无锡租了辆小货车,平时帮别人送送货。庭审中,王某称自己与几名大盗原本不认识,自己的工作就是开车送人运货,不知道其他人是如何抢劫、盗窃财物,当时只是看见有人带了刀棍,认为他们是用于撬门撬锁,自己主观上无抢劫故意。

然而公诉机关指出,早在0710月,被告人王某就明知他人欲实施盗窃,仍开车将蒋某等人送到无锡市某铜管厂,自己在厂门外等候,其他人先后翻墙进入该厂,非法占有该厂的黄铜料、紫铜料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千元。089月,被告人王某开车将蒋某等人送到塑料制品加工厂,自己厂外等候,其他人先后翻墙进入该厂,非法占有该厂的铝质模具,赃物销售后共计得款人民币18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共同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予以数罪并罚。

关于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因王某承认其看见同去人员带有刀棍,说明王某知道他们一起去是用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王某具有非法侵占财物的概括故意。对于其他人如何使用刀棍其并不过问,因此王某参与的此次犯罪构成抢劫罪。

经合议庭合议,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