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借款离婚后照样得还
作者:周而辉 王加冠 发布时间:2012-03-19 浏览次数:298
恋爱后结婚了,男女间债务就不分彼此了么?这可不一定。3月15日,盐城市响水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离婚后妻子要求丈夫归还恋爱期间的10万元借款。
原告张某与被告葛某相识恋爱,期间葛某以购买股票为由向女朋友张某借了10万元,并立下字据为证。2011年双方在响水民政局登记结婚。不久,夫妻感情发生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张某拿着借据找到葛某要求还款,被葛某严词拒绝,说双方已经离婚,10万元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归还。由于离婚协议没有对该借据进行约定,张某只好一纸诉状将葛某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葛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且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行为发生在原、被告结婚前,借款并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不存在债务婚后抵消情形,该借款应认定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和被告婚前个人债务。据此,判令被告葛某10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