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对子照顾不周 母亲要求抚养得支持
作者:射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10-10 浏览次数:637
本网盐城讯:原本是夫妻,但因感情不和分了手,儿子随父生活,因父亲对子照顾并不十分悉心,母亲遂将儿子带至其处生活,因随其母亲生活时间较长,小孩愿意随母亲生活,遂母亲诉讼法院,要求判决婚生小孩由其直接抚养。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周某与倪某原本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9月27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男孩随父亲倪某生活,周某每年给付小孩生活费1200元,儿子的教育费、生病医疗费凭发票由周某与倪某各半负担。因其父对婚生男孩照顾并不悉心,遂作为母亲的周某遂将儿子带其处生活,现因男孩随其母亲周某生活时间较长,男孩亦自愿随周某生活。故周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原、被告离婚时协议婚生男孩由被告倪卫国抚养,现因男孩随原告周某生活时间较长,其亦愿意随原告周某生活。被告倪某已不适宜再直接抚养。为保护双方的儿子的身心健康,有必要变更抚养权。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婚生男孩随原告周某生活,原告每年给付男孩生活费1800元,教育费与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