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镇江大港新区的孔女士愁眉不展,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人身损害,她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结果却得到了否定的回答;随后,镇江市润州法院详细分析核实了孔女士的情况,给出了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的结果。

 

据悉,孔女士在去年3月应聘到某农业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62016时许,孔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丁卯桥路“四季经典小区”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与方某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本人受重伤。后经公安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由于事发时正处于上下班时间,孔女士立即向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经审查认为,孔女士和工作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且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孔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得知这一结果,受到人身损害的孔女士并不罢休,认为人社局认定有误,于是不忿之下,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孔女士出具了原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和去年自己的工资明细表,称:自己是该农业公司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自己于2011620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应被认定为工伤。随后。孔女士又出具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城保费用结算表,证明自己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属于社保中的灵活就业人员。

 

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中孔女士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超过50周岁,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孔女士原居住地镇江新区大港镇大王庙村被征地拆迁,得到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孔女士也因此已转为非农业人口。所以孔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认定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她的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最终,润州法院判决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有效。

 

法官在事后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退休后仍然从事各种各样的工作。但因为他们已经退休,与用人单位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更符合民事雇聘关系的特征,再就业中受伤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已退休人员在了解相关法律的同时,也要明确社保条例的有关规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孔女士认为自己属于社保中的灵活人员,55岁的退休标准是她交纳相关社保费用的标准而非《劳动法》所规定退休年龄,两者不可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