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保险公司在诉讼案件中不愿调解的状况影响了法院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保险理赔案件的调解,客观上造成了一些案件不能及时案结事了。但通过与当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反复座谈沟通,共同探讨保险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问题等方式,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与保险公司就涉保案件的处理达成了共识,提高了涉保案件的调解率。

然近日启东法院在涉保案件的审理中发现,当地10家保险公司中,有4家已缩小公司出庭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将以往的特别授权改为一般代理,并且调解权也上收一级,由保险分公司掌握。由于保险业务的理赔等事宜通常由当地的保险支公司办理,法院在诉讼中也需直接与保险支公司打交道,因此“调解权”上收的状况增加了法院同保险公司沟通协调的难度,严重制约了法院调解工作的开展。

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强化同保险公司的沟通联系。保险公司不倾向调解的缘由主要在于其就涉保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等与法院意见不一致。因此,法院应当进一步强化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联系,协调彼此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立场,避免因对法律理解不一致而致调解不成的情况发生。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讲解、立案时随案发放诉讼要点提示等途径宣传相关保险法律知识,帮助涉保案件当事人理解相关法律规定,打消不合理的诉讼预期,避免调解中当事人漫天要价情况的发生。

三是重视涉保案件先行判决的运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而涉保案件的调解难点是保险公司与其他当事人对保险理赔标准的争议。因此,启东法院建议,对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的事项,可先行判决,以明确相应的赔偿项目与标准,这样也有利于提高案件余下争议的调解成功率,促使纠纷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