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铜山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从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保障人民群众居住权益的角度,近日,利用诉前调解妥善化解涉及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5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避免了个案纠纷转变为群体性诉讼,有效维护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去年3月,杨某等8人陆续与徐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某小区住房。因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和房屋建设瑕疵等原因,杨某等人没有办理上房手续,并向铜山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

收到起诉书后,铜山法院立案庭法官初步了解到被告徐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流转困难,未按时交付房屋,比合同约定延迟了两个月,部分公共设施也未能完全如期如约开展。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已经作出承诺对房屋防护门、暖气管道等进行整修。除杨某等8人外,还有不少业主持观望态度。法官掌握了纠纷的来龙去脉,结合2008年下半年我国整体经济形势下滑、房地产市场深受影响的客观事实,为防止引发退房风潮并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利益,促进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正常发展,建议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迅速解决纠纷。八名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向法院递交了诉前调解申请书。

铜山法院承担诉前调解任务的法官在进一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认真倾听原告的诉说后,发现八名原告都是知识分子,文化素养高,维权意识强,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极为愤慨,诉讼有争口气的想法,便抓住这一关键点作疏导工作,陈述了当前房地产企业的困境和最高院针对处理房地产纠纷作出的指导意见,强调了被告主观上没有违约的恶意、客观上对问题的解决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如群起退房会造成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甚至倒闭,实际利益受到损害的还是广大购房户。法官的真诚劝说和理性分析取得了八原告的理解和信任,其气愤的情绪也有所缓和。

对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官首先肯定了其对弥补自己的瑕疵所做的努力,又说明八名原告起诉行为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在情理之中,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换位思考,拿出切实解决问题的诚意。对此,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认前期资金运转造成延期交房,以及房屋质量上存在一定瑕疵,小区绿化没有达到设计标准,愿意对原告的损失作出补偿,但该公司目前仍没有完全走出困境,八名原告的起诉可能影响到其他购房者,也希望法院促成达成双方能够接受的调解协议,心平气和地了结纠纷。

法官通过多次和当事人沟通,组织双方协商,并委托律师参与到调解中来,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杨某等8人不再要求退房,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00元,并处理房屋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缺陷。该纠纷不再进入立案程序。日前被告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完毕,为该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