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离婚协议中明明有约定,小鹏随父亲周某生活,母亲赵某每年给付抚育费1500元,但赵某四年来却分文未给,愤怒的周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近日,东台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抚育费纠纷案,赵某当庭给付了小鹏四年的抚育费6000元。

200511月,小鹏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鹏随父亲周某生活,小鹏的母亲赵某每年支付1500元作为小鹏的抚育费;小鹏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凭票各承担50%

四年过去了,当年三周岁的小鹏如今已满七岁,但赵某给付抚育费的承诺却成了一句空话。其间,周某多次去赵某娘家催要抚育费,赵某以自己无收入来源为由拒付。

离婚后,周某又重新组建了家庭,并又生一女。周某觉得要负担两个小孩生活费用,有些力不从心。为此,周某以小鹏的名义将小鹏的生母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赵某每年给付抚育费2700元。

审理中,被告赵某承认,从2005年离婚后其没有给付小孩的抚养费是事实,但辩称,不是不想给小孩子的抚育费,是想等小孩子长大以后,再将抚育费全部如数交给小孩子。另外只同意按每年1500元支付抚育费,不同意增加费用。

双方为抚育费支付数额多少产生分歧,争得不可开交,承办法官决定休庭调解。承办人指出,被告赵某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孩子现在只有7周岁,抚养费是供给孩子上学、生活的费用,如果要等将来一并给付小孩子,于情、于理、于法不符。

经过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赵某给付原告小鹏200511月份起至200910月份的抚养费6000元;被告赵某从200911月份起至原告小鹏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给付原告丁志鹏抚养费2280元,此款于每年10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小鹏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用凭票据由小鹏的父母亲各半负担。

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四年的抚育费6000元。(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