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对一起因隐瞒事实情况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引起的合伙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全额返回投资款。
2008年4月2日,王某与郑某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合作经营一所交友俱乐部。双方约定,俱乐部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0万元,郑某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5万元,占俱乐部50%股份,并约定在新股东加入时必须由原股东双方共同认定。2008年10月20日,王某又与赵某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合作经营上述交友俱乐部。根据协议,俱乐部资产为人民币10万元,赵某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2万元购买王某在该俱乐部股份的20%,同日赵某向王某支付了人民币2万元。后赵某意外得知郑某竟也是合伙人,并拥有50%股份,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其与王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并退还股金人民币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签订协议时未向赵某披露其与郑某的合伙关系,协议内容与俱乐部实际经营状况也不相符,其行为存在欺诈,且赵某的入伙也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赵某的入伙应属无效。故依法判决赵某与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赵某投资款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