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武进法院出台意见防范虚假诉讼
作者:金峰 发布时间:2009-09-30 浏览次数:643
本网常州讯:为有效防范虚假诉讼,常州武进法院出台意见,从六个方面采取措施,促进诚信诉讼,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司法权威。
一是明确关注类型。对民间借贷;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企业主弃企避债等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纠纷;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离婚纠纷;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或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应当特别关注。
二是界定表现形式。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原、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异常容易;诉讼中有其他异常表现等,要求谨慎审查,防范虚假诉讼。
三是规范流程管理。在受理案件时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应通知诉讼当事人进一步补充有关证据,当事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应在《立案审查、审批流程管理信息表》上注明予以警示。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立即向庭(局)长、主管院长报告,并将有关情况予以记载附卷。院长、主管院长、庭(局)长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有虚假诉讼嫌疑要求查处 的,各业务部门应作为重要案件管理,并在《重要案件管理台帐》予以登记。经过审查,审判人员认为可以排除虚假嫌疑的,应向庭(局)长通案、主管院长汇报后视情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审理或执行,通案记录应经参加讨论人员签名后附卷备注。
四是强化审查意识。审判人员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当依职权加强审查,如应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利害关系人通报情况,并通知其参与诉讼;邀请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人员参与审查调解协议。
五是严格证据审查。对当事人之间缔结口头合同的,应审查合同订立的时间、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过程、经办人情况等细节。对民间借贷,不仅要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还要审查是否有交付钱款事实的存在;对当事人收到对方大额资金的,若书面借贷合同形成时间有疑问的,应及时委托司法鉴定;若款项系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的,应审查银行往来凭证;若款项系现金方式给付的,应审查给付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以及给付方的资金来源等细节,必要时,可审查给付方的经济状况,如企业的经营状况或自然人的工作单位及经济收入、家庭其他成员经济情况等。
六是规定奖惩措施。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有关人员,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应当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审判人员未尽依职权审查职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处理。对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成绩突出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