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礼金返还起争议 数额不一凭证言下定论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09-30 浏览次数:1007
本网盐城讯:双方均为未婚青年,经人介绍成为恋人,后因琐事双方分手,而返还礼金问题未能解决,未婚男遂将曾经的恋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礼金。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在诉讼期间陆某证据有:陆某的委托代理人与贾某丈夫的谈话录音,其主要内容:陆某与王某订婚礼金32600元由他代王某清点的,点好后放入包中,在陆某家由陆某母亲交给王某的。
被告王某在庭审中称,双方经其的亲戚贾某及其丈夫介绍相识是事实。订婚时陆某只给付其礼金16600元,而不是32600元,不同意返还那么多礼金。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
庭审后,贾某到庭与本院作的谈话笔录一份,贾某谈话的主要内容为:礼金是我丈夫经手的,由其丈夫将礼金钱放入包里,交给陆某母亲由陆某母亲交给王某的,他们给付礼金时其丈夫在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可自由解除婚约。婚姻应以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建立,但被告借订婚之机向原告索要礼金,违反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故被告王国琴借订亲索取的彩礼依法应予返还,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给付被告礼金的数额是否是32600元,结合两位媒人的证言可以看出贾某丈夫清点了礼金32600元,交由原告母亲,由原告母亲交给被告,在原告母亲将礼金交给被告贾某丈夫也在现场,由此可以认定原告给付被告礼金的数额是32600元。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王某返还礼金20000元。遂作出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陆某礼金20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