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加夜班中途休息,不幸被铲车扎伤,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将工伤认定部门告上了法庭。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案件。

2008531半夜,58岁的田某在某电子有限公司上夜班。田某装完一车半成品后,在工作间外40处的路边休息,不料被公司路过的铲车从双腿上轧过,造成双股骨骨折,最终鉴定为八级伤残。田某出院后,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20081226,劳动部门认定田某为工伤。某电子企业拒绝工伤赔偿,在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把劳动部门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田某在上班时间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到不安全的道路睡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劳动部门无视田某的过失,将其违规怠工视为合法的工间休息,认定工伤成立不合法,要求撤销。劳动部门则认为工作间隙休息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间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田某受伤事实清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田某与某电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间休息是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是工作的一部分,视为工作时间。田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维持。法院最终判决田某的伤情应认定为工伤,某电子有限公司按工伤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