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双方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矛盾双方分手,名义丈夫诉讼法院与名义妻子索要礼金,在庭审中作为提供提供了证人与自身存有利害关系,其名义丈夫无相关证据印证。近日,射阳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

名义丈夫倪某与名义妻子王某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正月初6日定亲,2009年农历正月1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9年农历314日因矛盾王某回娘家居住至今。倪某于200956日诉至本院,要求王某返还礼金38600元及返还金项链、金戒指。王某陪嫁了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被子两条。

庭审中,倪某提供的证人金某系倪某的姨父,与王某无利害关系,证人在庭审中陈述王某收取倪某礼金为38600元,王某对证人的陈述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未领取结婚证即同居生活,且同居时间较短,现原告要求返还礼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酌情予以返还。原告主张礼金为38600元,被告只认可15700元,因原告提供的证人与原告间有利害关系,且无其他证据证实,其效力较低,故本院认定被告收取的礼金为15700元。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了金项链、金戒指的发票,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实两金系原告本人购买,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金项链、金戒指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娘家陪嫁的摩托车、洗衣机、被子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王某返还倪某礼金10000元,倪某返还王某财产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被子两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