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项目争议动了手 造成损失双方共承担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09-29 浏览次数:945
本网盐城讯:双方同在一单位承包不同的经营项目,因经营项目发生起了争议,双方缺乏冷静动了手,造成损失,一方诉讼要求另一方赔偿,另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的本诉与反诉一并作出判决。
束某承包单位的商店,陈某丈夫承包该单位浴室。2008年12月11日下午陈某以束某卖开水给他人,侵犯其经营权为由到束某经营的商店里拎走四瓶开水,陈某返回商店骑自行车时,束某要求被告返还四只热水瓶,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谩骂,束某往商店里走时,陈某追上去用手往束某肩膀上推了一下,束某回头朝陈某肚子上踢了一脚,陈某拎起一个拖把朝束某身上捅了几下,束某即拎起凳子挡,然后双方将手中的拖把、凳子都扔掉,两人即纠缠在一起,互相抓头发,陈某将束某摁倒在地并抓掉束某一把头发,后双方被在场的人拉开。事后,束某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765.98元,陈某在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131.95元,2009年4月1日束某向本院提起诉讼,2009年6月15日陈某向本院提起反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与原告束某为经营项目发生争议理应申请发包方解决,而被告陈某强行拎走原告热水瓶是错误的,在原告束某向其索要热水瓶时,被告陈某先动手推原告束某,继而发生互殴,抓头发,致原告束某受伤,被告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告束某受伤后所产生的损失由被告陈某赔偿70%。原告束德连遇事不冷静,亦应承担此纠纷的一定责任。反诉原告陈必青在该纠纷中受伤,所产生的损失由反诉被告束某赔偿70%,根据原告束某的伤情及治疗情况,原告束某损失为1964.58元。根据反诉原告陈某的伤情及治疗情况,反诉原告陈某的损失为643.75元。遂作出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束某各项损失1305.21元;反诉被告束某赔偿反诉原告各项损失450.62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