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922,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受贿案。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射阳县人民医院骨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朱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赃款13557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04728任射阳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在其任职期间,被告单位射阳县人民医院骨科、被告人朱某为在该科销售骨科耗材的供应商丁某谋取利益,以射阳县人民医院骨科的名义,非法收受丁某贿赂的人民币135572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于20081214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射阳县人民医院骨科在医疗耗材销售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朱某在射阳县人民医院骨科实施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罪过程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余龙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投案自首,协助被告单位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