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近日,南京雨花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村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20081月,雨花台区某村委会在签订湿地公园项目用地协议后得到土地补偿款,该村委会将款项及时分配至下属各村民小组由其分配到户,其中某关三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制定分配方案,按有地有户口原则进行分配,2007年度每人发放2500元,2008年度每人发放3300元。原告徐某、江某、赵甲及赵乙因未领取到各自补偿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认为,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徐某和江某在某关三组出生,户口在某关三组,赵甲因合法的婚姻关系户口迁入某关三组,因此徐某、江某及赵甲应依法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赵乙随母亲赵甲户口迁入该村民小组,但未经小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要求分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法院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某关三组给付原告徐某5800元、江某3300元、赵甲5800元,驳回原告赵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