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打工妻子诉离婚 丈夫索要青春费无据不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09-29 浏览次数:736
本网盐城讯:妻子长期在国外打工,因为夫妻间缺乏沟通,感情日渐生疏,后妻子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未能改善,嗣后,妻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沈某与丈夫李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26日生一男孩。婚初,夫妻感情较好。沈某于2000年出国打工,2004年回国,不久,妻子又出国打工,并于2008年7月回国。由于长时间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日渐生疏,妻子沈某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08年12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夫妻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未能获得改善,2009年8月5日沈某再次诉讼来院,坚决要求与丈夫离婚。
庭审中,丈夫称自身患有癫痫病,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妻子赔偿其十年的青春损失。沈某表示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的婚姻关系,结婚多年,且生有一子,但双方分居时间较长,特别是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权利可以放弃,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赔偿十年青春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有癫痫病的事实,原告可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帮助;婚生男孩长期随被告生活,且自愿继续随被告生活,本院予以支持,可由原告依法给付抚育费。遂作出了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婚姻离异;婚生男孩随被告李某生活,原告每月贴补小孩抚养费180元,医疗费与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在李某处共同财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贴补被告李某人民币5000元,驳回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年损失费的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