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灌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一批以民办学校为诉讼主体的案件格外引人注意,200718件,200816件,截止20099月中旬14件,从受理案件的案由来看,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占53.7%,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29.5%,股东权合同纠纷占10.2%,其他占6.6%

一、形成原因

1、申办条件简单。民办学校在向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学的过程中,经常以较少的办学资金为基础,将资金的来源寄托于办学期间学生的交费,一旦出现生源紧张的情况,极易造成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局面。

2、师资力量薄弱。师资力量是学校发展的重点,民办学校从公办学校引进的教师比较少,大多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在教学中担任重责,大多是一边想考研、考公务员、一边寻找新工作;有少部分是退休再就业或是多年未从事教育工作的老教师,对教学方向往往把握不准。

3、生源相对较差。随着国家对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杂费、书本费等全免以及教师工资的上涨,师资力量直接决定了民办学校生源的优劣,生源的优劣又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的好坏,生源素质差是影响民办学校正常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4、经营者管理不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区别在于举办者的“民”与“公”,民办学校的创办者首先要解决的是盈利问题,因此存在着重收入、轻管理的现象,民办学校举办者借办学名义,任意收取学生学费,办学中抽逃投资、随意转让学校资产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对策与建议

1、提高办学门槛。民办学校在创办之初,在主管部门审批的过程中,应该对其办学资格及实际资金进行严格审查,严把创立关,确保资金、人员、设施三到位。

2、加大监管力度。民办学校创立以后,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其教学的管理,使其性质民办化,教学公办化,加强公办与民办教师之间的交流,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和学生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义务教育实行的完全免费的公益性和取消重点校、重点班的均衡性,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后,公办学校的硬件设施、办学水平、师资条件、教学质量与民办学校不分伯仲,造成了大部分人不愿意出高价到民办学校读书的局面。

4、强化司法建议。司法部门应积极向教育主管部门就民办学校管理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民办学校组织者深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加强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使民办学校真正成为学生入学的一个合理化补充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