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卸货致残 受益单位作补偿
作者:金国芬 卢凤 发布时间:2009-09-28 浏览次数:583
本网无锡讯:工作中被倒下的货物不慎砸伤的鲍某,在请求赔偿时却遇到了难处,原来鲍某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一名临时工人,故而该单位拒绝向其赔偿。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做出了判决,由该公司赔偿鲍某补偿金7000元,并一次性支付鲍某损失5000元。
2007年8月起,来自安徽的鲍某跟着老乡来到江阴某塑胶公司从事装卸工作。由于鲍某的老乡与该塑胶公司有口头约定,当塑胶公司需要请人从事装卸工作时,就由鲍某的老乡负责召集工人卸货,双方按照约定每月结算一次工资。就这样,鲍某只要按照自己的工作量直接从老乡那里领取相应的工钱,并没有和该塑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岂料,相安无事了两个月后,鲍某在和往常一样卸货时,没有注意到车上的货物突然倒下,砸在他身上,致使他左脚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在医院治疗期间,该塑胶公司替鲍某支付了5000元医药费后,就拒绝再支付剩余的医药费及承担赔偿责任。鲍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他与塑胶公司的劳动关系,却得到了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的裁定。鲍某对该裁定不服,遂将老乡和该塑胶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鲍某等卸货人员与塑胶公司之间不是雇佣合同关系,但形成一般的独立合同,鲍某在卸货过程中受伤,双方均无过错,作为受益一方的塑胶公司应当给予鲍某适当的经济补偿,遂做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