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成怒捅她的男友 虽系精神分裂仍需担责
作者:庆妍 发布时间:2009-09-28 浏览次数:663
本网南京讯:张天明今年40出头, 2年前,他认识了20出头的王芳,年轻美丽的王芳深深的吸引住了张天明,几次交往之后两人发展成了恋爱关系。今年年初,王芳打电话给张天明,表示自己已经有了男友,不愿再和他继续交往,希望他不再纠缠。“你在和我谈恋爱,怎么能又和别人好?”痴心的张天明始终不能接受这个事实,仍然不断地打电话给王芳希望挽回恋人的心。4月底一个周末的晚上,张天明得知王芳和现男友李铭正在湖南路附近逛街,怒火中烧的他拿出厨房里的长刀就赶了过去。看见前女友手中捧着玫瑰,笑意盈盈的看着李铭,失去理智的张天明拿起刀就朝着“情敌”捅去,将李铭捅成了重伤。
“是观音菩萨让我捅人的”
被捕后的张天明面对讯问,对于捅伤李铭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当警方问他为何行凶时,他却说:“是菩萨告诉我王芳和李铭在湖南路的,菩萨让我去教训教训他们!是观音菩萨让我捅人的!”原来张天明早年曾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出现胡言乱语、被害妄想、行为紊乱的症状。出狱后的他发起病来对妻子动辄拳脚相加,其妻不堪忍受在终于前几年和他离了婚。目前张天明一直靠药物控制着病情。“他时好时坏,发病的时候拦都拦不住,连我都打,我的头都被打的缝了好几针”,“我已经八十多了,没有办法管他,希望你们可以把他抓起来”,面对闯下大祸的儿子,张天明的老父亲张长富也十分无奈。
“我是精神病人,不应负刑事责任”
张天明自己认为“我是精神病人,在伤害他人身体时,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既然张天明曾患有精神分裂症,那么他在作案时究竟有无精神疾病和责任能力?对此,警方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张天明进行了精神疾病方面的司法鉴定。通过精神检查,该鉴定中心给出了“被鉴定人张天明患有精神分裂症(残留期),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后张天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评析:
被告张天明虽患有精神分裂症(残留期),但是在作案时是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并非如其所说的“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对此有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可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张天明的家属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所以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建议法院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张天明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