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法院黄桥法庭调解调出新境界
作者:尹明生 丁晓楚 发布时间:2009-09-28 浏览次数:769
本网泰州讯:今年以来,泰兴法院黄桥法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针对一些当事人情绪对立、可能信访或缠讼缠诉的案件,采用四式调解法,加强调解工作,妥善化解了60多件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切实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通过调解,该庭没有发生一起人为因素引起的新的缠讼、缠诉信访案件,调出了和谐、调出了稳定、调出了成效,有力维护了辖区稳定。
换位式调解。在调解工作中,该庭将当事人之间的位置假设性互换,站到对方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最终达成妥协。如范某与孙某同居财产纠纷案,范某是一外乡人,在同居期间多次汇钱给孙某,两人解除同居关系后,范某感到很委屈,屡屡扬言要杀孙某母女俩,经政府部门多次协调未果。法庭审判人员运用换位式调解法进行调解,找准双方内心的真实想法,范某是想要钱不要房子,孙某是想要房子少给钱,利用角色互换,让他们站在对方的立场多想想,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经过长达8个月的努力,最终双方以30000元达成和解协议。
类比式调解。他们将一段时期审理的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将自已的案件与这些案件进行比较,使他们对案件最终可能的判决结果有一个大概的认识,进而主动产生调解的意愿。周某与王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标的额60000元。周某已构成10级伤残,王某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如果完全依法判决,将来执行比较困难。承办人针对该案实际,不就案办案,细心地找出了法庭近半年来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的判决书,交给王某阅读,对他进行了类比分析。同时又对周某进行劝解,该让步的要让,以拿到钱为目的。最终被告给付原告25000元,一次性调解结案。
亲情式调解。亲情是纽带无处不在。他们充分运用当事人间的感情进行调解,有时会起到异曲同工的效果。顾某与丁某离婚案,从现有证据看,顾某是有过错的,但法院已判决了4次不准离婚,女方丁某这次又不同意离婚,认为其为家庭付出了很多,伤心欲绝,寻死觅活。法庭审判人员没有一判了之,专门挤出时间,与双方的亲戚朋友见面,将其中的道理讲给他们听,并留出时间给双方的亲戚朋友见面做工作。当庭没有调解成功,又委托双方亲戚中威信高的长者庭后继续出面调解。一个星期后,在亲戚朋友的陪同下,双方到法庭办理了调解协议。
对帐式调解。所谓对帐式调解,就是要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法官将帐算清楚,让当事人调得清清楚楚,让得明明白白,不搞一本糊涂帐。龚某与黄某民间借贷案,标的额30多万元。双方是因工程款项支付不清引起的纠纷,黄某对自已出具的借条本身没有意见,但认为这属工程款,双方尚有帐要结。对帐就成了案件能否调解的关键。为此承办人带着黄某专门去苏州,说服龚某同意对帐,花了整整一天时间,将双方的糊涂帐对清,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以10万元结帐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