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启东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强化行政案件诉前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案件诉前协调的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为强化行政案件诉前协调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

一是明确了诉前协调案件的范围。《规定》根据近年来行政审判的实际情况,将最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和涉法上访纠纷的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制、资源环保类案件与其他明显存在行政合理性问题的案件作为诉前协调的工作重点,以确保有限的诉前协调资源用于最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案件。

二是明确了诉前协调的工作方法。《规定》要求,所有案件均应当与政府法制部门沟通,邀请其共同参与协调,对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纠纷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参与。《规定》建立了三级协调机制,先由案件承办人协调,并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协调不成的,则由行政审判庭庭长负责协调;仍不能协调成功的,由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共同参与,努力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确保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诉前阶段。

三是明确了诉前协调的期限要求。《规定》明确,立案庭在接收当事人的诉状后,应当在三日内将诉前协调征求意见函送交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愿接受诉前协调,立案庭在接收诉状后七日内无法做通解释说服工作的,应当及时立案。当事人均同意诉前协调的,可以协商明确协调期限,无法在期限内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立案;疑难复杂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延迟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是明确了诉前协调成果的巩固机制。诉前协调成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和解内容、有关义务的履行期限,法院行政审判部门应积极督促各方当事人遵守协议约定。群体性纠纷等重大案件,法院应当将书面协议书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并向涉案行政部门的分管市领导报告协调结果,积极防止因毁约或失信而导致循环诉讼,努力确保案结事了的协调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