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尚不够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对此,金阊区法院对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不规范现象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应的规范建议。

一、存在问题

1、适用对象混乱。由于适用对象所处的地域、行政级别等不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比较混乱。如实施罚款处罚时,有对单位进行罚款,也有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尤其是拘传适用对象难以把握的情况较多,有的法院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中的原告、离婚案件的被告也采取拘传措施,引发不少争议。

2、适用标准不一。由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应当适用何种强制措施没有明确规定,针对同类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往往不相一致,甚至在同一法院,由于审判人员个性及工作方式不同,采取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也有差异。

3、权利保障缺位。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时忽视当事人应当享有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复议权。处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辩解和陈述不够重视,有的没有考虑到当事人的悔过情节,忽视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障。
   
二、规范建议

1、严格适用标准。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统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对于故意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要坚决予以处理,以维护司法权威。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以行为人行为的恶劣程度与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为依据,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认错、悔改态度,决定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幅度,使强制措施的严厉程度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一致。

2、规范适用程序。适用程序的缺失是导致当前强制措施混乱的重要原因。针对强制措施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重大影响,建议设立当事人权利告知制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度、院长审批制度。法院内部可以尝试构建以法警为主体的强制措施决定和执行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以保证司法强制措施的严肃性。

3、注重权利保障。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既涉及对正常民事诉讼秩序的维护,也涉及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在适用过程中必须保证适用强制措施的合理、合法。适用强制措施,不仅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充分听取其辩解和意见,更要注重事实,以证据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