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未婚男子与未婚女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订立恋爱关系,后因双方矛盾双方协商解除婚约,并由未婚女之父向未婚男子立据欠条,后没有能够依约返还礼金,未婚男子将未婚女及其父亲告上法院,要求履行协议,支付约定的礼金。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间曾有婚约关系,200839双方协商解除了婚约,并就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在恋爱期间相关礼金等费用5600元,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由被告张某之父立据欠原告定婚礼金款5600元,约定于20089月底归还。但被告张某之父到期未还,原告诉讼来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借婚姻向原告索取财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返还礼金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返还礼金的方式和偿还时间经过双方协商,由被告张某之父向原告立据约期还款,表明了双方均同意由被告张某之父偿还该款,双方并达成了协议,此款偿还的主体是被告张某之父,而不是被告张某,故原告主张被告张某还款,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被告张某之父偿还原告礼金5600元,驳回原告对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