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台湾同胞先生早年在无锡合法购买一间店铺,因为当时政策限制,房产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今年来,先生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却遭拒绝,先生因此卷入了一场“讨房”官司。昨日从崇安法院获悉,经过法院多次努力细心考证,近日作出宣判,先生的店铺终于物归原主。

先生是高雄人,来锡做生意已有多年。1995313先生出资38万余元购买了珠宝城内一间店铺。由于当时台胞购买房产须到国家安全局备案,先生就用其在无锡的堂兄的名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领取了产权证。店铺购买后,被出租,房屋租金由堂兄领取后交陈先生。

先生称曾向堂兄要求变更产权人,而堂兄迟迟不予答复。先生诉至崇安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该房产权归其所有。而其堂兄则称该单元是自己出资购买。购房款由姑妈赠与的20万元,其余的是自己向亲戚的借款,要求驳回先生的诉讼请求。

而本案关键人,堂哥所称的姑妈现已去世,先生出示了多封姑妈写给自己父母亲的信件,证明争议房屋由自己实际出资购买,堂兄是受托管理,并定期将收益情况书面告知自己。

其中199546,书信中提及:“这次是他(先生)经过数天的观察和访问,才决定购买这个铺位。他费了好多心血,不知今后是否有利还是个未知数”。

同年826姑妈的书信中再次提及:“(先生)买的店铺,当时不应该产权人是他堂哥,应该是他,所以我心中很不踏实,因为几十万元钱是他(先生)的,(先生)又走不开,只能委托堂哥管理,由他亲自来处理多好”。

法院又另查明,先生于1995313在中国银行无锡分行将46000美元兑换成人民币383848.98元(已扣除贴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购房款的来源。堂兄称购房款由姑妈赠与的20万元,其余是向亲戚的借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所以法院不予采信。先生提供的在中国银行无锡分行兑换美元的票据,兑换时间与购房时间系同一天、兑换金额与房款基本一致,再结合姑妈的书信内容,应当认定争议房屋由先生出资购买。

本案争议焦点二,争议房屋的权属问题。争议房屋购买时由堂哥签订买卖合同,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费用清单等证据原件在陈生处的情节,以及上述姑妈的信件,应认定争议房屋是以堂兄名义购买,实际归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