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8113张某经人介绍到南通某物流公司上班,2008116凌晨6时左右,张某驾驶摩托车从如皋出发到南通,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张某要求确认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系工伤。而物流公司以从未招用过张某为工人,双方也未曾签订过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20095月经仲裁委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性的劳动。当事人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其控制、指挥和监督,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则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张某虽到物流公司上班还未满3天,未领取公司的报酬,但在公司的“员工入厂培训手册”及每天上下班“签到簿”上都有其的签名,其按物流公司的要求准时上下班,履行上下班签到制度,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应认定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日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驳回了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